GJB 3882-1999 水面舰艇方位水平仪检验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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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FL 6605 GJB 3882 - 99,水面舰艇方位水平仪,检验验收规则,Acceptance rule,for surface ships azimuth and horizontal stabilizer,1999- 11 -25 发布2000 -04-01 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批准,-AX.,刖 百,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部驻上海地区军事代表局装备技术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上海地区电子设备军事代表室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云生、吴志良、孟昭文、林德银、赵华鑫、朱敏、陈建平,GJB 3882 -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水面舰艇方位水平仪,检验验收规则,Acceptance rule,for surface ships azimuth,and horizontal stabilize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位水平仪的检验验收依据、检验验收责任、检验分类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面舰艇用方位水平仪,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JB4.8-83舰船电子设备环境试验 颠震试验,GJB 150.1 -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GJB 150.3 — 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GJB 150.4-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GJB 150.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GJB 150.10-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GJB 150.11 - 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GJB 150.16-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GJB 152 - 86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GJB 585 - 88惯性技术术语,GJB 763.5 - 89舰船设备空气噪声测量方法,GJB 1446.60-92舰船系统界面要求机械环境 舰船的运动与姿态,GJB/Z 9000 ~ 9004 - 9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军用标准,GJBZ 20358 - 97军工产品成品检验验收程序,3定义,除本标准规定外所使用的其它术语按GJB 585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99- 11 -25发布2000 - 04 - 01 实施,1,GJB 3882 - 99,3.1 水平误差 horizontal error,指在舰船肋骨面内横摇角8K的误差和铅垂面内纵摇角%的误差,4检验验收依据,4.1 产品订货合同,4.2 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5检验验收责任,5.1 承制方责任,5.1.1 应建立符合GJB/Z 9000 ~ 9004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模式的质量体系,并已经认证,或,经订购方认定,5.1.2 完成第9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验,并接受订购方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及对产品任,—■检验项目的检验,5.1.3 保证产品的检验、试验记录完整齐全,5.1.4 对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最终负责,5.1.5 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向订购方提供检验验收所需的场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资料,等技术保障,并保证检测、试验设备具有所需的准确度和精密度,5.2 订购方责任,5.2.1 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承制方的质量保证工作,5.2.2 按第9章的规定对承制方提交的产品进行验收,并对合格产品办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2.3 订购方的检验验收应独立进行,当不宜重复进行时,也可以与承制方的检验试验合,并进行,5.3 合格责任,5.3.1 产品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5.3.2 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发生属承制方责任的质量问题,承制方应负责包修、包换,5.3.3 因产品制造质量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制方应按规定进行赔偿,6检验验收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中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a)标准大气条件按GJB 150.1中3.1的规定;,b)试验条件允许误差应符合GJB 150.1中3.2的规定;,c)仪器仪表和测试装置的精度应符合GJB 150.1中3.3的规定,7检验分类,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2,GJB 3882 - 99,a)鉴定检验(定型检验);,b)质量一致性检验,8产品的提交,8.1 承制方提交的产品,必须是按第4章的要求生产,并经承制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8.2 承制方提交的产品必须配套齐全,8.3 承制方提交产品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a)承制方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交验单;,b)承制方检验部门的检验试验记录;,c)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有关文件和记录;,d)配套部件的合格证明文件和进厂复验记录;,e)产品合格证明文件,8.4 承制方为订购方进行检验而提供的技术保障应符合要求,并给订购方留出必要的准,备、验收和试验时间,9鉴定检验(定型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鉴定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b)产品转厂生产;,c)产品的结构、主要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时;,d)产品停产后(具体时间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恢复生产;,e)产品批量生产时,9.1 检验项目,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的项目、顺序按表1的规定进行,9.2 抽样数量,产品一套,9.3 合格判据,规定的检验项目经验收全部满足要求时,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检验未通过,则判为不合格。在采取措施并经验证纠?正了不合格项之,后,按第8章规定重新提交检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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